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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6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4〕1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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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0CJ05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金属碎屑、角磨机废磨片、不合格产品、废边角料)进行贮存,而是擅自在生产车间北侧外的空地上露天堆放。该行为已构成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5.《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内容复印件。

6.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8月-2024年8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明细》复印件。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7证明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4年9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1-12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了工业固废贮存间,并将露天堆放的一般工业固废转移至贮存间内贮存。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4年8月16日和2024年9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2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16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26日,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20241015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

我公司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事后也整改到位,公司自疫情以来就生产经营困难,但也为本地经济作出了一定贡献。这次教训非常深刻,我们也深刻认识到错误,绝不再犯,恳请体谅企业困难局面能够免于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免于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认可但鉴于执法人员2024年9月9日复查核实,该公司事后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将露天堆放的一般工业固废转移至新建工业固废贮存间内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1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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