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0CJ05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8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使用双臂式移动焊烟净化器将焊接工序、切割及打磨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切割及打磨废气进行过滤后通过出风口排放,而是直接外排,该行为已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5.《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内容复印件。
6.《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截图复印件。
7.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2024年第十三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截图复印件。
证据1-7证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于2024年7月24日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双臂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相应废气,当即对该公司提出了整改要求。但直至2024年8月9日,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仍未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4年9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1-12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按照环评要求使用了双臂式移动焊烟净化器,焊接烟尘、切割及打磨废气被有效收集处理后排放。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8月16日和2024年9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2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17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26日,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举行听证,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0月15日组织了听证会,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如下:
我公司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事后也整改到位,公司自疫情以来就生产经营困难,但也为本地经济作出了一定贡献。这次教训非常深刻,我们也深刻认识到错误,绝不再犯,恳请体谅企业困难局面能够免于或者从轻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免于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认可。但鉴于执法人员2024年9月9日复查核实,该公司事后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相关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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