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614T552F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滨南路东段**号
经营者:李*群
身份证号码:51023**********627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餐饮店油烟排放口外排油烟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其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09051号)监测结果表明,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的油烟排放浓度为1.9mg/m³,不符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中表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该行为已构成了油烟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9月11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23日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09051号);
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节选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的油烟排放浓度为1.9mg/m³,不符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中表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该行为已构成了油烟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荣昌区昌州街道群莱餐饮店。
7.被询问人(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餐饮店立即停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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