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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4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2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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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荣昌区昌元街道祥和山珍酒楼恒荣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M0YBXU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恒荣路**号

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21X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七里埂村*组**号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区昌元街道祥和山珍酒楼恒荣店进行检查并委托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店油烟排放口排放的有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09048号)显示:荣昌区昌元街道祥和山珍酒楼恒荣店的油烟排放浓度为3.7㎎/m³,不符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表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重庆市百世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2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百世嘉字2024】第WT09048号),证明你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你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清洗,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油烟达标外排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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