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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17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不罚〔2024〕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荣环不罚〔2024〕6号
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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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6450680912R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整体迁搬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院在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2023年5月30日起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278033.91万元)。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7月25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500226202305300101)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6.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荣昌区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总投资概算的批复》(荣发改审〔2021〕310号)复印件。

证据6证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整体迁搬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78033.91万元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据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4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停止了施工建设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原则上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其属于初次违法,也未造成生态破坏后果,同时该院已经自行停止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8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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