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ATTQXD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于*
2024年5月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危险废物内部登记表,表中仅有危险废物入库信息,未见危险废物出库信息,也未单独建立危险废物出库台账。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6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40416500100099450)复印件。
5.《危险废物内部登记表》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9.2024年6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
11.《危险废物贮存记录本》复印件。
证据9-11证明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于检查当日(2024年5月6日)完成了整改,完善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英能威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其属于初次违法,同时该公司已于现场检查当日整改了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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