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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17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不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不罚〔2024〕3号
日期: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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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3X1364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

2024年5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切削液)混入非危险废物(新购机油、磨刀用砂轮片及使用过的肋管加工刀具)一起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7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市内电子联单》(重庆联单编号:20230829500100315762)复印件。

5.《危险废物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

8.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份。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9.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

11.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整改图片。

证据9-11证明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于检查当日(2024年5月7日)完成了整改,将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的非危险废物单独存放。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鑫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原则上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其属于初次违法,同时该公司已于现场检查当日整改了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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