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4MWN2J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创新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宋*鸿
2024年5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起擅自开工建设糖果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264000元),该行为已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年新建糖果生产线总投资明细》。
证据5证明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64000元。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9.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4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9-10证明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0日起停止了生产,正在向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环评批准书后再进行生产。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巧全食品有限公司原则上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但其属于初次违法,且已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2024年5月10日)起主动停止了生产,属于自行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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