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BX3N5B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不能有效密闭生产空间,且未按照环评要求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融、烧结废气,其擅自将废气治理工艺中“水喷淋+汽水分离+UV光解”的设施拆除和停运,仅运行了该废气治理工艺的末端环节“活性炭吸附”,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未得到有效处理就排入外环境,该行为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24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5.2024年5月30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9〕115号)复印件。
7.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
8.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8证明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6MA60BX3N5B001W)。
证据9证明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0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1.被询问人(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1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2.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3.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13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恢复了环评要求的废气处理工艺中的“水喷淋”和“UV光解”设施,目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场所不能有效密闭生产空间;二是“汽水分离”设施仍未安装并恢复运行。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4年6月4日和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1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9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司整改情况如下:1.已安装恢复了“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污染治理设施,目前汽水分离器还未安装到位。2.已修缮并关闭了破损窗户及大门,按照要求封闭式生产。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态度端正,正在积极整改恢复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零捌佰柒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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