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BX3N5B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获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9〕115号)和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在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起擅自新建了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并从2024年3月起投入生产,该行为已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24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5.2024年5月30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19〕115号)复印件。
8.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
9.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9证明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10.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11.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建十二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总投资情况说明》。
证据10-11证明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的建设项目(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80000元。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2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3.被询问人(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4.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4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的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已停止生产,该新建项目正在向我局报批。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6月4日和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4〕1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4〕8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司现已将新建设的12条尼龙隔热条挤出生产线全部停止生产,并加快办理相关的环评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正在积极整改,新建生产线已停产,并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美塑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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