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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4-0022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4〕24号
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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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Q0CJ05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

2024年8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区检察院干警对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焊接、打磨工序中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要求使用双臂式移动焊烟净化器,导致上述工序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已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8月9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

5.《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节选复印件;

证据1-5证明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要求使用双臂式移动焊烟净化器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切割及打磨废气进行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该行为已构成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荣辉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7.授权委托书;

8.被询问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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