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广林新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CQ6PH28E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鸿
2024年7月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川渝联合检查组委托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广林新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11台叉车中的7台进行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性监测。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WT-DAJ-N118、报告编号:24-WT-DAJ-N113),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出厂编号为:010301X7534、01030004814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不合格。以上行为已构成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4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
3.2024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5.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WT-DAJ-N113);
6.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WT-DAJ-N118);
7.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WT-DAJ-N113)送达回证;
8.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WT-DAJ-N118)送达回证。
证据1-8证明广林新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9.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广林新材料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10.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授权委托书
证据11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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