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奎
公民身份号码:3406**********2874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坡新区高中及初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乙雪奎作为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在该建设工程的高中部地下停车场从事地梁挖掘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7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7月22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关于成立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金坡初高中学校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复印件。
7.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7证明乙雪奎作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坡新区高中及初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在该建设工程的高中部地下停车场从事地梁挖掘作业时,未落实控尘降尘措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黄金坡初高中学校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违法主体为乙雪奎。
10.2021年9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了整改,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工地8号楼前的体育场正在进行平场作业,作业过程中,采用了2台雾炮车和一辆洒水车进行降尘;其高中部的地下停车场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乙雪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和第三款“对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可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021年8月2日和2021年8月2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乙雪奎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4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38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乙雪奎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乙雪奎作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黄金坡新区高中及初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乙雪奎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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