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3-0024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2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 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02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

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荣昌府办规〔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三条 办理建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一)制定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四)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事项;

(九)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十)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条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权审查机关”)提出。

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审查建议的,可以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作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服制定机关的答复的,可以就同一文件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提出审查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审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

(五)审查申请日期。

第八条 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制定机关处理。

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有权审查机关对审查申请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制定机关受理范围的,转送有权审查机关进行审查;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我区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同一有权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

(三)同一有权审查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审查;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三)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二)申请人撤回审查建议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的;

(四)该文件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有权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有权审查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后,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二)已经废止的;

(三)文件审查终止的;

(四)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

(五)其他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次审查的,再次审查后认为制定机关答复错误的,应当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并自答复之日起90日内完成修改或废止的后续处置。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

申请人依据前款申请监督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制定机关受理或者限期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