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Ⅲ类(严格)执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调整后的范围:禁燃区域为城区中心区域及板桥工业园区部分区域,具体包含昌元街道玉屏社区、桂花社区、白象社区、海棠社区,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板桥社区、杜家坝社区城区范围、海螺社区城南大道以北区域、油栎社区万福路以北区域、黄金坡社区黄金大道与荣昌大道交汇处—荣昌大道与玉带路交汇处—玉带路与东湖东路交汇处路段以南区域,调整后总面积约24平方公里。
前述范围中,下列为本次新增禁燃区范围及面积:新增面积3.2平方公里,其范围为黄金坡社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由以下路段围成:迎宾大道北段与黄金大道交汇处—黄金大道与荣昌大道交汇处—荣昌大道与玉带路交汇处—玉带路与东湖东路交汇处—东湖西路与渝昆高速公路交汇处—渝昆高速公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迎宾大道北段与黄金大道交汇处。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荣昌府通〔2020〕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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