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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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建设项目技术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水利发〔2021〕5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2021年7月1日  

    (联系人:周兰;联系电话:1375281926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

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 23 号),结合我区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区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 已入选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各相关单位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规划建设审批科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统一入库、集中管理” 原则。

第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符合条件人员每年 11 月集中申报,每年 12 月更新一次。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由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工程规划、水工、水力机械、金属结构、电气、施工、安全与卫生、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道路桥梁、节能、投资、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九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在70周岁以下;

    (三)能保证从事技术审批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一级注册师执业资格或同等级执业资格)。

    (五)熟悉有关水利法规政策及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荣昌区水利局审核后,可认定为专家。

(一)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未开展职称评定行业,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 10 年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入选由个人自愿申请,填写《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推荐(申请)表》;已退休的人员直接申报, 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经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审核后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或经试用不足以胜任相应专业工作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技术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情况,损害相关利益人的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相关利益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的;

(六)由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根据项目实际所需专业,从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根据项目需求特邀区内、区外知名专家,组成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组。

第十四条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召开技术评审会时,综合专家组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因素,指定 1 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其余专家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熟悉国家、重庆市和重庆市荣昌区有关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四)已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质或获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五)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负责主持专家组技术评审工作;

(二)审核和协调专家提交的专业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

(三)起草和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对评

审意见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职责:

(一)根据专业分工开展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提出专业评审

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对质量负责;

(二)配合专家组组长起草专家组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的技术评审工作、专题研讨和培训等;

(二)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权向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了解、咨询与项目有关情况和查阅相关资料(涉密除外),并由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组织进入项目建设场所或地点进行踏勘等工作;

(三)向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书面反映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在规定期限提出公正的专业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存在专业意见争议时,有权保留自己意见;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及时地提出专业评审意见(或修改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自觉保守项目中涉及国家、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  露项目有关资料和不宜公开的技术评审情况;

(三)接受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技术评审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书面告知;

(四)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五)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接受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个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1 个月内报告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荣昌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水利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所在区县

 

学历

 

职称

 

职业资格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住宅电话

 

申请的专业

主评专业1

主评专业2

辅助专业1

辅助专业2

辅助专业3

 

 

 

 

 

所在单位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工作经历

(从参加工作起,可增加栏目)

开始时间

离职时间

工作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从事的主要工作

 

 

 

 

 

 

 

 

 

 

 

 

 

 

 

 

 

 

 

 

 

 

 

 

 

单位推荐意见

(公章)    

       

审查部门意见(是否通过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应注明理由)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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