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登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利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目标。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将中央核定我市的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具体的村(社)或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现金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应将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安置地具体的村(社)。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基本要求。
(一)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 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 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二)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规划设计文件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结合淹没调查和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补偿手续、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移民人口,按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每年核实一次,核定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经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纳入后期扶持。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口应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二)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三)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非移民户的本人;
(四)具有农村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
不同水库多次搬迁的移民,按照有利于移民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水库登记一次。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人数核实到村(社)。
第九条 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口予以核减:
(一)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在后期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三)违法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缓刑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
人口核减工作由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于次月停发后期扶持资金,同时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核定登记办法,并将核定登记办法、时间要求等张贴公告。
(四)村(社)召开移民群众大会。
(五)移民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的依据。
(六)以村(社)为单位定点开展工作。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七)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定登记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 (镇)村(社)进行两次以上的张榜公示(每次3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由社、村、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各级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名册汇总复核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应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主零星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迁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并由迁出地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后,以迁出迁入两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
由政府组织的三峡工程出县市内安置移民,按照迁出迁入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的《外迁移民交接书》移民人数进行核定登记。
(三)跨区县(自治县、市)水库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相互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做好人口核定登记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贴近群众开展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实登记工作经费,水利、移民、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工作是落实国家水库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好人口数量核实关,做到不重登、漏登,不多统、漏统,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人口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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