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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2023年第四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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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2023年第四季度提供法律援助情况


一级事项:行政给付

二级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028号)。

程序: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提供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自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案件办理情况:2023年第季度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72件,批准372件,结案181件,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205.19万元,为农民工讨薪83.11万元;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249件次。

质量考核结果:合格180件;不合格卷1件。

监督电话467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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