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事项名称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基本编码 |
11500226009341784F4502012016000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实施主体 |
荣昌区司法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226009341784F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
是否收费 |
是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www.cq.gov.cn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www.cq.gov.cn | |||||||||||||||||
运行系统 |
无 |
四办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年审和年检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常见错误示例 |
无 | |||||||||||||||||||
受理条件 | ||||||||||||||||||||
条件名称 |
条件类型 |
适用情形 |
审查标准 | |||||||||||||||||
提交材料 |
申请条件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 |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申请公证的文书;4.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
提交材料 |
申请条件 |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 |
公证申请表 | |||||||||||||||||
窗口信息 | ||||||||||||||||||||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窗口地址 |
办理时间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链接 | |||||||||||||||
1、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14、315、316、317、318号窗口; 2、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街49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窗口。 |
023-46732597 |
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昌龙大道43号附27号农业大厦裙楼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15、116号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冬季09:00—12:00,13:30—17:30,夏季08:30—12:00,14:00-17:30,周末及节假日提供预约服务。 |
乘坐206路/301路/404路公交车至兴荣大厦站下车,后沿迎宾大道走90米,右转走150米,到达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乘坐203路/205路/301路公交车至农业大厦站下车,后沿昌龙大道辅路走20米,过马路右转走130米,左转走30米,到达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 |
无
| |||||||||||||||
法律依据 |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颁布机关 |
实施日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无 |
第五条 |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年3月1日 | |||||||||||||||
扩展信息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3-46735231 | |||||||||||||||||||
投诉方式 |
投诉电话:023-46765922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无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司法公证;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通办范围 |
3 | |||||||||||||||||
办理流程图说明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付费方式 |
无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不受理互联网申请的原因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进度查询地址 |
无 |
结果查询地址 |
无 |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无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
材料信息 | ||||||||||||||||||||
材料名称 |
具体信息 |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材料类型:原件 纸质材料原件份数:1 纸质材料规格:A4纸 来源渠道: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公证机构提供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表格 材料必要性:是 材料形式:原件 填报须知:公证机构提供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表格 受理标准: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
收费项目信息 | ||||||||||||||||||||
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收费减免情形 |
允许减免依据 |
收费性质 |
备注 | |||||||||||||
公证服务收费 |
《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渝 发改价格〔2020〕106号)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转让,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经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遗赠扶养协议等民事协议。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标的总额的0.05%—0.1%收取,最低每件收费300元。 4、签发执行证书。按申请执行债务总额的0.1%—0.2%收取,最低每件收费500元。 5、继承、赠与或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受益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1%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6%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按0.4%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6、办理遗嘱(含起草遗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每件收费1000元。 7、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单方法律行为。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收费500元。 8、生存、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职务(职称)、指纹、资格、资信、选票、户籍注销、国籍每件收费100元。 9、出生、死亡、身份、学历、学位、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等。每件收费300元。 10、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100元。 11、公民个人的签名、印鉴、证书(执照)以及文本相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及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的,每件收费100元。 1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收费500元。 |
无 |
是 |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2.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
《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 | |||||||||||||
常见问题解答 | ||||||||||||||||||||
问题 |
解答 |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咨询电话 |
023-46732597、46735231、46735230、46765911 | |||||||||||||||||||
办理环节 | ||||||||||||||||||||
环节名称 |
具体信息 | |||||||||||||||||||
决定 |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决定 环节人:荣昌公证处 联系电话:023-46735231 审查标准: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审查结果: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办理决定及意见。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
审查 |
步骤:审查与决定 环节名称:审查 环节人:荣昌公证处 联系电话:023-46735231 审查标准: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审查结果:受理后即时审查。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
送达 |
步骤:颁证与送达 环节名称:送达 环节人:荣昌公证处 联系电话:023-46732597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送达方式:网上;现场;快递 颁发证件:公证书 备注:无
| |||||||||||||||||||
申请 |
步骤:申请与受理 环节名称:申请 环节人:荣昌公证处 联系电话:023-46732597 审查标准: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审查结果:符合条件,受理 办理期限:1.0 办理期限单位:工作日 备注:无
|
(审核:唐菁、李柯江)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