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定依据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活动情况;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情况;履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
2 |
对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
1.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司法鉴定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住所、资金、仪器设备、每个业务范围的鉴定人数);是否持有有效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限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环境损害);是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超过1年;是否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是否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是否在执业场所公示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质量管理、鉴定讨论和复核、鉴定文书签发等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对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检查:是否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安排的培训、考核任务;是否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是否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
3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
1.对律师的行政检查:对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代理不尽责等有关情况;对代理案件是否违反利益冲突;是否存在私自受案、收费、接受委托人财物等情况;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费情况、未开具发票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立卷归档;是否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低价收费、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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