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荣昌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荣司发〔2024〕40号)。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指导、监督全区“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促进和提高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试行)》(渝司发〔2021〕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荣昌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文件主要内容
为贯彻《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各地可以根据法律服务资源状况和基层自治组织、人民群众实际需求,探索符合实际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模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机制”要求,我局起草的《重庆市荣昌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对辖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创新,完善了考核评估、督查通报等机制,主要明确了考核评估机构和职责、考核评估内容、考核评估程序、考核评估等级及结果运用、考核评估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1. 关于考核评估机构和职责、考核评估程序、考核评估要求。根据《意见》第三点第三方面“规范服务行为”、第四点第二方面“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和第三方面“建立督查通报机制”的要求,结合《工作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区司法局、各司法所、村(居)委员会的职责,在实施考核评估过程中征求属地镇街和群众意见;细化考核评估程序;明确通报频次,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评估等次的重要依据。
2. 关于考核评估内容。根据《意见》第三点第二方面“明确工作职责”、第三方面“规范服务行为”、第四方面“创新服务方式”和第四点第二方面“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第三方面“建立督查通报机制”的要求,结合《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细化村(居)法律顾问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村(居)依法治理、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工作相关内容,明确服务频次、服务时长等要求,加强服务方式和质量指导,量化考核指标。
3. 关于考核评估等级及结果运用。根据《意见》第四点第一方面“建立培训制度”、第二方面“建立考核评估制度”、第三方面“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和第五点第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第二方面“加强工作保障”、第三方面“加强宣传表彰”的要求,结合《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年度考评结果排第一名和第二名的村(居)法律顾问参加次年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培训的部分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明确考核评估等次,明确考评结果作为支付服务费用、发放工作补贴、续聘解聘、奖惩激励的重要依据等。
(二)与上位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该《考核评估办法》对《意见》和《工作办法(试行)》的部分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考核评估办法》未涉及规定的均按照《意见》和《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考核评估办法》与司法部、市司法局规定不一致的,均按照司法部、市司法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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