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人社发〔2022〕137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
(园区)认定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与管理,实现基地(园区)数量稳步增长,更高质量地促进荣昌创业工作的发展,更加充分地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重庆市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与管理,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更高质量地促进荣昌创业工作的发展,更加充分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促进“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的规范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市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荣昌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积极整合园区、院校、协会、企业和培训机构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创业园区主要培育具备一定规模的中小微企业,其入驻对象不受创设年限限制。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日常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局认定、检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落实扶持政策,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要求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研发等服务。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结合荣昌产业发展战略和荣昌特色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当建立孵化基地(园区)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服务对象期满出园入驻。到2025年底,全区力争培育创业孵化基地(园区)5-10个,成功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3个。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八条 除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服务功能外,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二)稳定的经营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30户,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5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10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园区),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特定的服务对象。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在孵服务对象不少于15户。大学生创业园内由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60%;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由留学人员创办或联合创办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实地考察复核;
(三)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命名认定;
(四)授牌。区人力社保和区财政局按类型分别授予“重庆市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重庆市荣昌区大学生创业园”、“重庆市荣昌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重庆市荣昌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标牌。
第十条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情况简介(主要说明基地(园区)所具备的服务功能、硬软条件情况)及相关印证材料;
(三)《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汇总表》(附件2)、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基地(园区)协议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共建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运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服务章程或制度;
(六)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专兼职创业导师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基地(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分级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区人力社保局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级孵化基地相关情况。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进行定期报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通过认定之日起,按季度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报送《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登记表》(附件4),年终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内容作为基地(园区)考核管理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开展年度评估。每年初,由区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基地(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时,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实施动态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命名,收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牌。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二)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六)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七)被取消市级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八)被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区人力社保局初评、区财政局复核后,予以取消命名;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区人力社保局初评、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取消命名。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命名的,由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初查、区人力社保局复核后,提交审查报告及佐证材料,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报区财政局审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报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纳入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体系,执行相应的扶持政策,所需经费在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区财政给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10万元/年的标准分两次发放),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对象汇总表》(附件2)、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对象入驻基地(园区)协议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优惠政策清单(含场地租金标准和优惠情况、水电费减免情况及其它优惠政策)及提供的创业服务等相关印证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文件复印件。
(二)绩效奖补。对每个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从第二年开始连续开展3年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20万元、良好10万元、合格5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接受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估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原则上不再接受区级绩效评估,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三)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四)能力提升培训。区人力社保局可组织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五)示范创建激励。鼓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积极争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推荐参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办法享受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连续三年的绩效奖补和其他相应政策;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服务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免费参加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举办的现场招聘会或关注“荣昌区人才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下载“荣昌智慧就业”APP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等;
(四)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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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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