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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4-0019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9-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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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人社监罚〔20246


被处罚单位:荣昌区渝小北鲜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3MADGBMYF40

法定代表人:张远琴

单位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15号附6号

2024年8月21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荣昌区渝小北鲜火锅店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24年8月21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荣昌区渝小北鲜火锅店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向马**、熊*、肖**调查取证,经查实:肖**,男,汉族,15周岁,身份证号:5*****************,籍贯:重庆市荣昌区,2024年8月1日在荣昌区渝小北鲜火锅店从事传菜员工作,已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口头辞职离开荣昌区渝小北鲜火锅店。

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2024年8月1日至8月21日使用肖**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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