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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4-00104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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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昌人社监罚〔20245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3450640953Q

法定代表人:陈友原

单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

2024515日,我局接到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移交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一案。经调查,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红炉镇卫生院)的医生邱培明虚构蔡光顺(身份证号码:51022919********56)于202321日至219日在红炉镇卫生院住院,诊断为:尘肺,住院金额为:3457.28元,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20235期工伤医疗费结算批次号:106627385177,报销金额为:3500元的事实。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证据和当事人笔录以及对红炉镇卫生院副院长范联乐调查询问及核查红炉镇卫生院提供的会议纪要、工伤保险服务工作自查报告、蔡光顺的住院费票据、费用汇总单、费用明细、住院病案等资料,确定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存在虚构住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2334)裁量基准第50项的规定责令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卫生院退还工伤保险基金3500元,处罚款735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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