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人社监罚〔202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金英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TW8A3A
法定代表人:何林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原双桥区双北路侨兴花园A幢18、19、20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为员工张正柯、王南阳、陈昆、张继伟、张生玉、康清贵、陈宗伟、郑杨、王英、胡大英、林丽、张成云、黄知鑫、杨莉、何洁、唐玉龙、雷永洪、朱松、毛西海、盛然祥、唐海燕、兰叶青、鄢露、徐红英、张露瑶、宾洋、刘凌峰、刘廷凤、李小彬、毛壬巳、杨思琦、胡梦灵、熊文静、赵刚、李周群、皮阳豪、何雨涛、唐雨彤、孔祥婕、吕天巧、刘洋、刘虹余、刘语、罗邑平、郑新燃、余腾龙等45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024年5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荣昌人社监令〔2024〕2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荣昌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为你单位员工张正柯、王南阳等45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你单位逾期未改正。2024年5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告〔2024〕2号)和《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昌人社监听告〔2024〕2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材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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