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印象棠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4281215E
法定代表人:黄钢
单位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荣滨南路中段4、5、7号楼及6号附1-12号楼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招用2名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工作,以上事实有昌元派出所对你单位法人黄钢、副总梅科机和2名未成年人做的询问笔录、我局对你单位法人黄钢、客户经理杨旭的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荣昌人社监罚告〔202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昌人社监听告〔2023〕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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