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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3-00032
  • [ 发文字号 ]
  • 荣昌人社监罚〔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昌人社监罚〔2023〕2号
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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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

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二区璜溪大道39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荣昌区双河街道场镇品质提升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在执行一金三制管理制度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我局针对你单位在承建该项目工程中存在的问题,202211月15下达了《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荣昌人社监令〔202260号),截至202328日,你单位未按照本指令书整改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承建项目责令停工,并处以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

请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荣昌支行,账号:100238588520010001),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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