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19M/2021-00092
  • [ 发文字号 ]
  • 荣人社发〔2011〕60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力社保局
  • [ 有性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4-09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荣人社发〔2011〕60号

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荣   昌   县   财   政  局

荣   昌   县   民   政  局

荣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荣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

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经信委、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可由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600%之间自由选择确定,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除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外,其余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具体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2/3:

1.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曾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

2.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时,工龄满30年以上的。工龄指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实施个人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下同)。

(二)符合本条(一)项规定条件,本人申报之月正在享受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困难“双解”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100%。

(三)其余人员,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为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20%×补贴标准50%。

(四)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期每人每年180元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四、办理程序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到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领取《荣昌县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由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帐,并按月将出具身份认定的相关情况送当地社会保险局汇总备案。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由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社会保险个人申报窗口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正常退休人员应提供的资料:

1)《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1);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5)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除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由申请人将《确认表》送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2.特殊工种人员应提供的资料:

1)《确认表》(一式3份,附件1)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出再就业中心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在档案中的招工表、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等资料中要有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和特殊工种实际累计年限的明确记载;

5)申请人《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和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全和记载不清楚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或县档案部门出据的当时能反映特殊工种工资支付凭证、发放有毒有害、高温等保健津贴记载、特种作业证件等原始档案复印件;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除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由申请人将《确认表》送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7)申报时由中行或邮政局代扣养老保险的存折复印件。

(二)审核

社会保险个人申报窗口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示

对审核符合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举报或投诉的,双解人员社保补贴办公室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批

公示无异议的符合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后符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但两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2.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享受50%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时,由县社会保险局直接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额享受2/3缴费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后,可申请享受100%缴费补贴。具体由本人持户口所在地民政办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由县社会保险局为其办理变更补贴标准相关手续。

3.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县社会保险局重新核定其当年的月应缴费数额,并将核定后形成的差额纳入对应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4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享受,由本人凭《确认表》,于每年3、4、9、10月份到人力社保局服务大社会保险申报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五、资金渠道

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分别按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附件:1.荣昌县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2.荣昌县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花名册

      3.荣昌县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汇总表

附件1 荣昌县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xls

附件2 附件3 花名册及汇总表.xls



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荣昌县财政局

  荣昌县民政局           荣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荣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一年十月八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