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权力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农药登记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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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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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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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广告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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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肥料登记 | 行政许可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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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行政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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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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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兽药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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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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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兽药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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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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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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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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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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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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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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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对外合作研究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06年第 68号) 第十七条 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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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第二十四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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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 1995年第 5号公布,农业部令 2007年第 6号修正)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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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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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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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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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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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加工、进口和广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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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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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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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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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同配套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7〕35号附件序号26下放给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实施。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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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第 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 2号修正)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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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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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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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行政许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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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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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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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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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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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0号)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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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胡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第 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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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乡镇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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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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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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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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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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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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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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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33项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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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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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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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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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第二款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胡职权。 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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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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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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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5.乘客定额证书;6.客船安全证书;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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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8号)第十四条 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照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无证猎捕、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终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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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的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56 | 对生物安全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涉及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技术人员参加。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察、检查或者核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57 |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驶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提供必要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检查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现场检可以采取采样、检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检查的依据。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58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 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59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0 | 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检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1 | 对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2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取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3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主管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驶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4 | 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5 | 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6 |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7 | 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8 | 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现场检查监测、在线监测、遥感监测等结果,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69 | 对在本辖区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0 | 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考核通过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能力验证,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1 | 对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2 |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3 | 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4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0号)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5 | 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0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6 | 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0号)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7 | 对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受理品种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已登记品种的监督检查,履行好对申请者和品种测试、试验机构的监管责任,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按照审定级别将测试方案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或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别对国家级审定、省级审定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8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79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经营犬只的集贸市场、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0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1 | 在检查站或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2 |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3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4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至(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农药登记实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实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实验质量的情况。《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5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七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6 | 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本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7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89 | 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0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1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2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3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4 | 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5 | 植物检疫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相关工作。《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一)进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和存放等场所,实施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二)依法查验植物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和复制与植物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三)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组织植物检疫人员、涉检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物检疫知识培训。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6 | 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对市外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以下证明材料和标志:(一)对运输乳用、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测报告、畜禽标识;(二)对运输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备案手续、畜禽标识;(三)对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备案手续、检疫标志。《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7 | 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2号)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文件、凭证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四)查封、扣押渔业违禁产品、违法经营涉渔物品;(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8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99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100 |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10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102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103 |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2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 |
104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八号)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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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 | 行政强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第(五)项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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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扣押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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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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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拒不改正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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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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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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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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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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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五项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项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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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暂扣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 | 行政强制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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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行政强制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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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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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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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查封、扣押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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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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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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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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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渔业船舶或渔港水域浮动设施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船舶、浮动设施有下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紧急措施:(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三)在客运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船闸区域擅自滞留,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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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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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7)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8)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9)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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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生产性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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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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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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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病免疫接种的处罚,由区县赋权乡镇具体实施 |
129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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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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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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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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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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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符合法定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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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乡镇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赋权乡镇实施 |
136 | 对违法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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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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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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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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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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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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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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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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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未按规定从事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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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从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诊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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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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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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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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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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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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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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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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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明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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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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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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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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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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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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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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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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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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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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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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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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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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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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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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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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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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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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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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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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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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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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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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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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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有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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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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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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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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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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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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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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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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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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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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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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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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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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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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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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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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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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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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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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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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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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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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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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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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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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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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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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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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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运植物、植物产品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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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逾期不除害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有者或者经营者逾期不除害处理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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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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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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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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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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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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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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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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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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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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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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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劣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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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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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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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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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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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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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实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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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实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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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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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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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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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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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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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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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从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从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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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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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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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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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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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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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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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对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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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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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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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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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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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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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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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从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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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从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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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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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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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从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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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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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从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从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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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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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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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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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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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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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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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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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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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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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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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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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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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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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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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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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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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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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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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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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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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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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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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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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三条: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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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从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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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农牧发[2011]4号)第三条: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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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处罚;对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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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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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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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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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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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病种免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免疫病种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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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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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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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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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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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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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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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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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违反《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的处罚;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责令限期处理,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三条的,没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分别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十四条的,没收有关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至5倍罚款,不能计算违法经营额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屠宰企业再次违犯的,报经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同意,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五)违反第十五条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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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未按照规定消毒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场所未按照规定消毒的;(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进行动物强制免疫的;(三)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时未回收畜禽标识,或者回收畜禽标识不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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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或者没有建立完备检测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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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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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输入种用、乳用动物没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输入种用、乳用动物没有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的;(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本市,未按照要求经指定道口进入或者指定路线过境的;(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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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三)输入非屠宰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检疫或者隔离观察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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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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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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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
300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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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未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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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未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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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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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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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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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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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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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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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出境,可以没收鱼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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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对在长江流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支流等重点水域禁捕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前项规定以外水域电鱼、毒鱼、炸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在天然水域放养禁止放养的养殖品种的,责令停止放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捕捞、销售未达到可捕捞标准幼鱼的,没收鱼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捞的,没收鱼鹰、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九)在禁渔期或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的,责令停止;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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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五)未取得养殖证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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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对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的,没收渔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天然水域占为己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批准生产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渔药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的,责令检疫,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七)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没收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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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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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从轻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从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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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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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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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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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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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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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对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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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未经备案批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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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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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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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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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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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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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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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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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对未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而未取得,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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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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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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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或者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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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栖息地界标和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设置的警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栖息地界标和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设置的警示牌。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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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对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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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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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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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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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自选赋权事项 |
339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自选赋权事项 |
340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从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自选赋权事项 |
341 | 对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违反规定套取、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被套取、骗取有关补贴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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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胡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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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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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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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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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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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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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 对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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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对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船舶未配置或者不正常运行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直接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五)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进行船舶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六)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残油、废油的,或者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者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七)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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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 对违反《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四)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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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对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船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料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或者拆除、擅自改装排放控制装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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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镇(乡、街道)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自选赋权事项 |
353 | 对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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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对违法发包或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行为无效,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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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民主、公开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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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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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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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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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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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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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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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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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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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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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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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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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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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第三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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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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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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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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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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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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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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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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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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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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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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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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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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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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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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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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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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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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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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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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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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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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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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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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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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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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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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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4号)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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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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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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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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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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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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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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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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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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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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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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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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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或借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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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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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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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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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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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二)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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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或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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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或者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 排放油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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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处罚种类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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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或者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4号令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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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航整顿;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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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对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擅自涂改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航行时不按规定标明、擅自涂改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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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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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对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或不按规定配备通讯、助航设备、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坏损,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失效、不全航行的;(二)按规定应当配备、使用而未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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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所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驾船;(二)抢航、抢漕、抢档;(三)违反规定人畜混装;(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或者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活动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五)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的;(六)不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的。对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检测、认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参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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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有《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2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通航水域人工放排、在控制水域拖排的;(二)垂钓、游泳、漂流等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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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水生物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2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航道内种植植物、水生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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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有《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行的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2号) 第四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有下列危及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者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可以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紧急措施:(一)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二)在封航、封渡水位航行的;(三)在客运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船闸区域擅自滞留,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14)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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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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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 其他行政权力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条兽药进口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兽药通关单》由中国境内代理商向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情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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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仅从事食用菌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1.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情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的追责情形。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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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第四十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三条。 | |
429 |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受委托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受委托生产转基因种子的,还应当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三条。 | |
430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431 | 动物运输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 |
432 |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
433 |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434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435 | 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436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437 | 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 输入本市的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运输非屠宰用动物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三条。 | |
43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任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财会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帐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考核、批准,乡(镇)、村财会人员的任免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439 |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个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 |
440 |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
441 | 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442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443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444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445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446 | 跨区作业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447 | 动物收购、贩运活动单位和个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收购、贩运活动实施监管,建立有关档案。从事动物收购、贩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 区县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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