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区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等单位的证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信守法、便民便企原则,区农业农村委优化流程、制定了集中开展2024年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方案并发布通知。
一、年度报告提交范围
所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年度报告提交时间
2024年3月31日前
三、年度报告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报告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原件。
四、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名称、场址、动防证号、经营范围,该年度是否发生变化);
2、防疫制度、检疫申报、动物免疫、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执行等情况;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需出入厂登记制度。 注:年度报告须主动承诺真实性、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
五、年度报告程序
(一)指导和现场核查:
各镇街经济发展板块(农业(畜牧)服务中心)指导辖区内养殖主体如实填写年度报告表、现场核查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完成现场核查后签章。
(二)现场核查和资料核实:
区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科、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现场核实,核查年度报告进行核实后签字。
(三)分片到镇街上门服务:
农业农村委窗口协同监督检查人员分片上门服务核实备案资料,对已核查符合条件的主体,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原件粘贴“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核查合格标识”并签章。对不符条件的,待整改完善后到窗口办理。
(四)其他事项:
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遗失的,作出书面说明并补办;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窗口地点
荣昌区昌龙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二楼241号窗口。联系电话:02385265079、46778200。
七、领取证照方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原件采取上门服务当天领取或免费邮政快递送达。
附件: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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