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荣昌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实施方案》(荣委办发〔2017〕10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 “三权分置”)并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荣昌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重庆市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重庆市荣昌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方案》,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是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依法享有其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凭证。
第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办理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六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登记和颁证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经登记,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重庆市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土地规模经营业主姓名或名称;
(四)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经营土地区位、总面积、用途等;
(六)经营土地地块编号、位置、总数等;
(七)流转方式;
(八)流转费支付方式;
(九)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情况;
(十)他项权利登记和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九条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备案;
(三)取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颁发的交易鉴证书;
(四)集中连片经营土地规模达到20亩及以上;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有效期限5年及以上;
(六)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土地流转价款(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土地规模经营业主,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规模经营业主报送的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资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登记资料;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审核和颁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制作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补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给土地规模经营业主。
第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和交易鉴证书;
(四)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出方土地流转价款的证明;
(五)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登记资料;
(二)必要时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备案资料与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载明的事项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及其他登记资料,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有权查阅、复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因涉及的经营权人、土地面积和经营期限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身份证明;
(三)已变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其它证明资料;
(四)原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五)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规定的,应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上变更登记记载,并换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可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第二十条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等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发〔 2017 〕 67 号)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认为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正。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终止的;
(二)土地用途发生改变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破坏或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等,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应收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自动失效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相应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并交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
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试行期间由重庆市荣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和颁发。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式样由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样表
附件
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经营土地区位 | 镇(街道) 村(社区) 社(村民小组) | |||
经营土地总面积(亩) | ||||
地块总数(块) | ||||
土地流转方式 | ||||
流转费支付方式 | ||||
经营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土地用途 | ||||
本人谨代表申请单位作出声明:完全熟悉《荣昌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申报材料真实无误。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
(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委员会审核意见 | (业务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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