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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部署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有哪些新规定?
日期: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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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科学性、规范性,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有哪些新规定

一、农业农村部部署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新规定有哪些?

1、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逐步加大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

2、坚持开放水域优先,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

3、没有捕捞渔业的湖泊、水库,除增殖生产、净化水质等需要外,原则上不再放流广布型经济物种。

5、坚持质量优先,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切实提高放流苗种的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此外,明确2024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物种结构优化调整目标。2024年要将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数量占淡水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90%,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10%。到2030年,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占淡水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85%,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调整至约15%。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涉及的省(直辖市)可进一步提高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比例,以加大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

总得来说,增殖放流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举措。“十四五”以来,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400余亿尾,在恢复渔业资源、净化渔业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渔民增收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通知》的印发,将对进一步规范增殖放流工作、强化增殖放流效果、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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