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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荣民发〔2023〕23号
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区)事务办公室,各养老机构:
为持续改进养老服务质量,培育养老服务品牌,全面提升我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渝民〔2021〕163 号)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机构申报、组织评定、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作出等级评定结论的过程。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机构申报、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划分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和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
(一)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分为两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 二星级。级数越高,表示养老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二)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分为两个等级, 从低到高依次为一、二叶级。级数越高,表示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在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综合能力越强。
第五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申报等级为一、二级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六条 凡依法办理登记,经区民政局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中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等级评定。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参与评 定范围,将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或者设立许可到期未备案的;
(二)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 的;
(三)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被终止评定、降低或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
(六)国家和市、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定依据
(一)《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三)《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四)《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B50/T 908—2019);
(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63号)。
(六)《重庆市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叶级评定细则》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一年组织一 次。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等级评审申报表、自评报告和前两年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养老服务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 各镇街应对养老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并确定审查结果。
(三)资格公示 对审查符合参评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组织评定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根据标准和细则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
(五)结果审定 区民政局对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并确定评定结果。
(六)结果公示 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
(七)公告和发证 区民政局下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向社会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
第九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对资格审查和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民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区民政局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服务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组织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区民政局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 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在等级评定期间,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要求参评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养老服务机构应 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建立完善评定档案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获评一、二级养老服务机构名单,于评定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可依托市智慧养老云平台,实现等级评定数据与民政部信息系统共享互通。
第五章 评定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类别和等级。
第十五条 坚持评定等级和申报等级匹配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申报等级高于评定委员会确定等级的,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评定。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获得评定等级1 年后,符合更高等级标准的,可提出等级晋级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经评定晋级通过后,发放相应等级的证书;未通过晋级评定的,继续保留原先等级。养老服务机构在等级有效期内仅有1次晋级机会。养老服务机构晋升等级后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晋级。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参与等级评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 公正情形的。
未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后经举报或发现被证实的,取消参与 评定工作资格。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评定人员的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对于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评定人员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定: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提供虚假评定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被责令 限期改正的;
(五)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区民政局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评定的处理:
(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评定人员串 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人员工作,影响评定工作公 平公正开展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涉嫌非法集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的;
(七)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定等级证书的;
(八)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将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评定程序等方面的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等级评定名义向参评养老服务机构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荣昌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荣昌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3﹒荣昌区(机构名称)自评报告
附件1
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等相关规定,本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参与等级评定,承诺以下事项真实有效,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1﹒本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2﹒本养老服务机构不存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3﹒本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将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复核,对最终复核结果予以认可,自愿配合和接受相关部门关于等级评定的管理;
4﹒本养老服务机构承诺在申请等级评定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以及填写的内容,均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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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备案证明 (设立许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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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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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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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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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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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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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负责人 手机及固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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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及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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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所有制性质 |
□公办□民办 □公建民营□民建公助 |
投资人 (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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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
□自有 □租赁租期年租金/年万元 | ||||||||||||||||||||
上年经营情况 |
入住总人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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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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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人均收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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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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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资金占总收入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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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人员情况(人) |
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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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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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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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护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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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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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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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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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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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规模 |
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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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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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床平均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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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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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总数(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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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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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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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房间占总房间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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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活动场所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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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活动场所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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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活动室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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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餐厅库房总使用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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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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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设施 |
空调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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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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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电梯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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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设施 |
□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公共区域)□防火门 □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电话按钮 □其它设施 | ||||||||||||||||||||
安全防盗设施 |
监控探头个其它设施: | ||||||||||||||||||||
食品安全设施 |
□器皿消毒柜□紫光灯□ 其它设施 | ||||||||||||||||||||
提供服务 项目 |
数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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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详细列举提供服务项目名称) | |||||||||||||||||
现有服务 对象 |
老年人总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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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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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人数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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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失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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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失能人数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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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失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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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失能人数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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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 意见 |
申请评定星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镇街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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