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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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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切实做好
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区)事务办、财政办、经发办:
为切实推进实施《民政领域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荣民发〔2019〕27号),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9﹞19号)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困难群众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制度困难的重要举措,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决战决胜、攻城拔寨的关键节点,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困难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镇(街)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全力助推脱贫攻坚。
二、强化措施,切实提高临时救助兜底保障能力
(一)精准救助对象范围。各镇(街道)要根据困难情形,精准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
(二)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为及时高效地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各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昌元、昌州、广顺、双河、安富、峰高、仁义、吴家、盘龙、荣隆、河包11个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不得低于5万元,万灵、直升、清升、清江、古昌、清流、观胜、铜鼓、龙集、远觉10个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不得低于3万元。每年年初各镇街按程序申报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用款计划,其中:昌元、昌州、广顺、双河、安富、峰高、仁义、吴家、盘龙、荣隆、河包各5万元;万灵、直升、清升、清江、古昌、清流、观胜、铜鼓、龙集、远觉各3万元。区财政审批用款计划后,将款项拨至各镇街备用金账户。(在各镇街备用金账户下设临时救助备用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及急难型临时救助,严禁挤占、抵扣、挪用,确保精准施救。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后,区级承担部分由镇(街道)每月向区民政局申报,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的审核情况及时补足;镇级承担部分由镇(街道)及时拨付到临时救助金账户上。同时,鼓励镇(街道)通过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筹资。
(三)优化申请审批流程。
1.小额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审批,从备用金中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每月将《荣昌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及《荣昌区临时救助报批花名单》报区民政局备案。
2.急难型临时救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3.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个案,要充分发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镇(街道)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切实提升救助效益。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法,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同时,应通过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等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五)强化“两不愁”助力“三保障”。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
(六)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返贫人口,符合条件的也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要充分发挥“惠民济困保”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开展惠民济困保障工作,有效助力防止返贫。
(七)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转介救助服务,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等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对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和帮扶合力。要充分发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区慈善会及各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救急助难作用,通过及时快捷的个案救助,精准帮助贫困对象脱贫解困。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慈善医疗众筹、慈善超市获得慈善救助。
三、强化领导,确保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社会救助信息员等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的生活困难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扶贫部门要定期开展贫困人员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要切实建立落实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逐步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个人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发放。
(三)加大监督检查。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力度,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确保临时救助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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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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