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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86K/2024-00130
  • [ 发文字号 ]
  • 荣民安罚简〔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荣民安罚简〔2024〕4号)
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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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合家欢老年公寓                            

      址:  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香国大道528号至546号附1号          

邮政编码: 4024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院长 联系电话: 189*******2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1212日到你单位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明确记录了你单位存在以下十五项隐患问题:1.热水器、开水器未接地线,开水器外壳未接地线;2.开水器托架尖角未做防护;3.配电箱内断路器灭弧板缺失,无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孔洞未封闭;4.消防引导箱内缺毛巾;5.灭火器无点检表;6.16号房间电气控制开关无配电箱,厕所内开关控制盒无盖,浴霸应拆除,安装不规范;7.移动风扇无外壳绝缘检测;8.消防疏散门上锁,通道堆放有可燃板材、木料;9.防盗网未拆除;10.鼠药投放点不应设置在机构场所内;11.电视架后插线板设置不规范;12.消防通道上停放有电瓶车;13.厨房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探头积油;14.厨房外消防通道上锁;15.消防控制器故障。证据二,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1212日到你单位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现场执法检查属实。证据三,本机关2024121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做的现场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证据一中指出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执法证号:  220053100**  

                                *   执法证号: 220053100**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41220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8室  邮编: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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