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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86K/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荣民安罚简〔2023〕4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07-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领众养老)
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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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领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峰高分公司(峰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路17邮政编码: 4024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 职务: 院长 联系电话:134*****017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根据2023525日市安委办督察我区养老院火灾防控“除险清患”开展情况,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 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只有一人,值班人员之一是陈*英,但陈*英是院长助理,做不到不间断值守岗位。感烟报警器无位置对照表,烟感测试报警后值班人员陈*英不知道具体的报警点位。2.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有故障,显示日期一直是2000年,无法查询历史火警记录;值班记录中20235月值班记录全部为正常,但消防联动控制器中1-5月存在多次烟感故障记录,未见处置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中陈*英确认非本人签字,为代签字。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不真实,消防供水设施中水池、泵房、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均不涉及,但记录全部为正常。证据二,本机关202362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英(院长助理、安全管理人员)做的现场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证据一中指出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收款人: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账号:6301010400000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叶**              执法证号:2200531****           

                              高*              执法证号: 2200531****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陈*英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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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8室邮编:402460

监督电话:614788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民政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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