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领众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峰高分公司(峰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
地 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阳光路17号 邮政编码: 4024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 职务: 院长 联系电话:134*****017
违法事实及证据:证据一,根据2023年5月25日市安委办督察我区养老院火灾防控“除险清患”开展情况,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1. 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只有一人,值班人员之一是陈*英,但陈*英是院长助理,做不到不间断值守岗位。感烟报警器无位置对照表,烟感测试报警后值班人员陈*英不知道具体的报警点位。2. 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器有故障,显示日期一直是2000年,无法查询历史火警记录;值班记录中2023年5月值班记录全部为正常,但消防联动控制器中1-5月存在多次烟感故障记录,未见处置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两小时防火巡查记录中陈*英确认非本人签字,为代签字。每日防火巡查记录不真实,消防供水设施中水池、泵房、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均不涉及,但记录全部为正常。证据二,本机关2023年6月2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英(院长助理、安全管理人员)做的现场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证据一中指出的问题。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5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银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收款人: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账号:63010104000008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叶** 执法证号:2200531****
高* 执法证号: 2200531****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陈*英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9日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8室 邮编:402460
监督电话:6147888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民政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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