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发放标准:从2021年9月起,我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77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孤儿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两份;
(四)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五)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
(六)乡镇(街道)初审会议记录;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八)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五、补贴发放方式: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到孤儿监护人或本人银行账户。
六、终止发放: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其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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