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荣昌区红明土地流转服务专业合作社
登记证号:93500226MA604XNJ1A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峨嵋社区二社峨嵋社区居委会办公室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廖*,联系电话:13********2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城东安乐堂)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一: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到“城东安乐堂”检查时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对重庆市荣昌区红明土地流转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监事长周**的询问笔录,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红明土地流转服务专业合作社实施了未经许可兴建“城东安乐堂”(殡仪服务站)行为;证据二:重庆市荣昌区红明土地流转服务专业合作社与承包方廖*签订的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及资金往来凭证,证明自2019年1月起至今,重庆市荣昌区红明土地流转服务专业合作社通过“城东安乐堂”承包行为,共获利6万元;证据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峰高街道办事处关于同意峨嵋社区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复》(峰高办事处发〔2019〕12号)、营业执照、廖*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重庆市荣昌区红明土地流转服务专业合作社。
现本行政机关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取缔你单位兴建的城东安乐堂,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关闭你单位兴建的城东安乐堂,恢复原状,并将违法所得缴至重庆银行荣昌支行,账号630101040000089。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唐*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石* 执法证件编号:220053100**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廖*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25年1月10日
监督方式:来访、来电、来信
来访来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404室
电话:61478900
邮编: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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