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法定依据 |
1 |
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 |
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27号) 条款号:第三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法律法规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法律法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3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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