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起草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民政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民政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政法函〔2019〕4号)关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区民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内涵】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决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由办公室会同各科室拟定,提请审议后执行。
第三条 【审核职责】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四条 【法制审核材料】重大执法事项调查处理意见形成后,在报请决定前,承办科室报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
(三)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论证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办公室收到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职权作出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审核形式】办公室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七条 【审核结论】办公室完成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形,签署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基准适当的,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署具体审核意见: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第八条 【异议处理】承办科室对办公室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送办公室审核。
承办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进行沟通。意见达不成一致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附件
荣昌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区民政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属事科室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办公室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再提请局领导签发决定。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2.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
3.对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
4.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养老机构或其他组织处以 5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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