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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86K/2020-00047
  • [ 发文字号 ]
  • 荣民发〔2016〕107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16-10-10
  • [ 发布日期 ]
  • 2020-10-1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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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文件



荣民发〔2016107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

城乡社区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以解决村(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目标,以村(居)民及利益相关者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基层民主治理形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1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乡社区协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32号)精神,稳步推进全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协商内容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全面性,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与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涉及村(居)民权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等的制定和修改;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其他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广泛性,镇街、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作为协商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参与主体甄选机制,确保协商参与者的相关性和代表性,避免将与协商内容不相关的人员或组织纳入到协商活动中。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拓展协商形式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党的领导、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法协商、民主集中制和因地制宜原则,不断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居)民小组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将商谈对话机制广泛引入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基层协商活动。推进村(社区)信息化建设,拓展应用群工系统,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不断创新协商形式。

四、规范协商程序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规范性,明确协商的基本程序,保障协商活动的平稳有序开展。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是提出协商议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二是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内容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并预留充分时间向参与者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三是组织开展协商,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协商主体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四是实施协商成果,根据协商意见推进工作实施,并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村(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以及协商一致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镇(街道)党(工)委根据上述程序研究确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

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实效性,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成果落到实处。通过协商确定以及协商后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群工系统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建立协商成果的跟踪督办机制,强化重大决策实施之中的监督管理。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强化组织领导

(一)着力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提出工作建议。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村(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协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镇(街道)指导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提升基层协商能力。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城乡社区协商的广泛宣传,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教育培训工作,强化镇(街道)干部以及村、社区工作者的协商理念和工作水平。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实践,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强协商工作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村(居)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工作,为村(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村(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201610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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