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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86K/2020-00048
  • [ 发文字号 ]
  • 荣民发〔2016〕34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成文日期 ]
  • 2016-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0-05-0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民政局
  • [ 有性 ]
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村(社区) 减负工作成果的通知
日期: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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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

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村(社区)减负工作成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村(社区)减负工作成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巩固深化村(社区)减负工作成果的通知》(渝民发〔2015108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村(社区)工作准入机制

各镇(街)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荣昌县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的通知》、《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和规范延伸到村(社区)工作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准入程序,严把准入关口,没有纳入《延伸到村(社区)工作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准进入村(社区)。属于各镇(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社区);依法应由村(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要明确协助项目和具体内容,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二、进一步规范村(社区)管理工作

各镇(街)、各部门要规范考核评比活动,除国家部委及以上的项目予以保留外,市级统一开展市级和谐示范村(社区)考核评比活动,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指标纳入市级和谐示范村(社区)考核评比标准,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各镇(街)对村(社区)一律只实行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取消对村(社区)的“一票否决”事项。要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各职能部门在村(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能整合的整合,能取消的取消,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村(社区)工作的依据。要进一步压缩需要村(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精简村(社区)各类台账,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要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按照《村(社区)办理群众涉证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村(社区)为群众办理涉证事项权责范围,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村(社区)使用印章出具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村(社区)平台建设

各镇(街)要加强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群工系统“两个平台”建设,规范设置窗口,明确职能职责,实行“一人多岗、轮流值班”,构建“一窗通办、一网通联、五级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整合延伸到村(社区)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得在村(社区)单设服务终端,已建成的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逐步向群工系统集成整合。要规范各类业务应用系统与群工系统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共享标准,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

四、进一步增强村(社区)服务能力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要根据《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和数量,拓展购买服务领域和范围,规范购买服务程序和方式,将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交由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委托给村(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要积极培育发展村(社区)社会组织,加快社区工作者队伍和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工作机制,给予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平等、独立参与社区服务以及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资格,不断提升村(社区)服务管理水平。要坚持党建带群建,按照“共建共享、整合融合、简洁集约、开放联动”的思路,在便民服务中心“群众咨询接待窗口”增设群团服务项目,将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交由群团组织负责,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基层群团服务。



                                               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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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6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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