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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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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2023年-2024年松材线虫(第二次)
日期: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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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2023年-2024年松材线虫

病疫木除治项目(第二次)

   人: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3

第二篇供应商须知................................................................................................6

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13

第四篇谈判项目服务需求....................................................................................18

第五篇合同草案条款.............................................................................................20

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29

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2023年-2024年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分包号

分包名称

最高限价

(万元)

中标人数量(名)

备注

1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2023年-2024年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项目(第二次)

34.62

1

二、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资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谈判资格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查看本项目需求文件以及变更公告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查看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报名方式:2023年11月 20 日至2023年11月 22 日18:00期内供应商填写《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附件),将转账凭据及发售登记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166621361@qq.com,邮件主题为: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报名资料。发送邮箱后请与代理机构确认是否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邮件的视为未报名,响应文件概不接受,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500.00/份(售后不退)。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2、按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3、在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购买了文件的供应商。

(五)谈判地点: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3号楼12-12 。

(六)提交响应文件开始和截止时间:2023年11 23 日北京时间 9:30 - 10:00

(七)谈判开始时间:2023年1123 日北京时间 10:00

五、保证金

(一)谈判保证金金额:陆仟元整

(二)递交方式:

1、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谈判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由供应商在2023年1123日北京时间 9:30 - 10:00前现场以现金的方式缴纳保证金。

(三)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中选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成交通知书发出5日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并视为放弃中选,由采购人另行决定处理。

2、供应商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谈判文件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凡在签发成交通知书前,供应商被采购人及监督部门查实具有弄虚作假及围标、串标行为的。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分包的货物采购中同时参与谈判,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分包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否则为无效谈判。

(五)本项目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发布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七)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址:重庆市荣昌区农业大厦10楼

联系人:刘老师

话:023-61471676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37号瑞尔国际3号楼12-12

联 系 人:袁老师                      

联系电话:023-46252668


第二篇供应商须知

一、谈判费用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谈判项目技术需求、谈判项目服务需求、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六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四、五篇全部内容。

三、谈判要求

(一)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

1.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进行编写和装订成册,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2.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谈判开始时间起90天。

(二)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第一篇五、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修正错误

1、竞争性报价函内容与谈判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竞争性报价函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四)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3.若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如果有)均应贴密封条密封送达谈判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如果有)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如果有)字样。

1.2封条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人对响应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六)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八)无效谈判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谈判;

3.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足额保证金的;

4.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6.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政府采购活动的;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9.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的。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9.1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干价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9.2服务费以现金或对公账户转账形式支付。

9.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四、谈判程序

(一)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

(二)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正式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供应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为准,“多证合一”见注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代表委托书身份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供应商提供诚信声明为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供应商提供诚信声明为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以供应商提供诚信声明为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供应商提供诚信声明为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七)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并报出最佳服务,最后统一报价。

(八)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九)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五、评审依据

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六、成交原则

(一)评审办法

1.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经扣减后价格相同,按技术参数(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3.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二)评审细则

1.资格符合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检查

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从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技术、服务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要求其在最后报价前做出相应的承诺。

3.关于政策性扣减

3.1关于小微企业:

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3.1.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若供应商认为本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且提供的标的物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须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若提供了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且该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还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涉及多个制造商的,每个制造商均需出具)。中标的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享受了报价扣除的,将在结果公告中公告企业类型。

3.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3.2具体谈判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3.2.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谈判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3.2.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以上资料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企业。

备注:1、中标的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享受了报价扣除的,将在结果公告中公告企业类型。

2、对于未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4.1“第三篇 谈判项目技术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4.2“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有一条及以上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4.3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候选人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4.4谈判小组将依照评审办法提出成交候选人。

谈判小组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6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4.6.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4.6.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八、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谈判项目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五)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2023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实施方案》精神,决定对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全范围内松林进行全覆盖集中除治,择优选择除治经验丰富、技术培训到位、管理严格规范的除治队伍。

二、技术要求

松材线虫病山场集中除治,劳动强度大,除治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安全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渝重林防指办〔2020〕23号)相关规定,加强疫木采伐安全管理,做好疫木粉碎安全工作,遵守疫木安全焚烧相关规定,强化磷化铝安全使用管理,加大除治全过程安全宣传力度。在除治作开展中需做好以下要求:

(一)除治范围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辖区内筲箕湾管护站、治安管护站、玉久管护站共3个管护站管护区5800亩松林内。

(二)疫木采伐方式

作业要求:除治范围内所有地块采取择伐措施进行除治清理。择伐标准为:整株枯死的松树、枝条一半以上枯萎(发黄、发红)的松树、枝干有明显的天牛钻孔流油情况的松树、因风折滑坡被压等各种原因枯死但未腐朽未上水的松树、因工程建设和取样遗留未清理的松树、疑似疫木。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cm,剥去伐桩树皮,在伐桩上放置1-2粒磷化铝,再用厚度0.1mm以上的塑料薄膜覆盖,绑紧后用土将塑料薄膜覆盖并压实;对无法进行正常除害处理的伐桩,采取挖出后粉碎(削片)方式处理。

(三)疫木处理方法

针对松材线虫病害的特殊性,对待疫木主要采用粉碎削片或旋切处理:

①粉碎(削片)处理。方式一:在林区地势和道路交通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粉碎(削片)机对疫木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疫木粉碎(削片)处理应当全过程监管。方式二:运送至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指定的2023-2024年度荣昌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②旋切处理。对采伐的疫木进行旋切处理,旋切厚度应小于 0.3 厘米。木芯和边角料等剩余物必须及时粉碎或烧毁、碳化处理,确保搬运过程疫木不流失、不遗落,并进行全过程监管。采用旋切处理,要运送至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指定的2023-2024年度荣昌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其他要求:除治单位在除治前要负责做出粉碎(削片)、旋切等处理疫木方案经岚峰林场同意后上报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除治单位如选择运送至指定企业处理,要求运送车辆安装监控设备,除治单位要做好运输过程中的疫木监管,并提交所有运送疫木过程中的视频监控,岚峰林场将派出专人对疫木运输、保存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下山疫木不流失。

(四)除治标识

除治区域必须设置除治标识,内容包括除治地点、除治面积和株数、除治方式、作业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五)除治数据采集上报

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采集并上报疫木除治数据。

(六)供应商除满足上述需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人身安全及建立专业除治队伍

①成交供应商必须有专业除治队,除治人员10人以上,人员年龄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经过专门除治培训,具有除治经验,并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成交供应商必须为每名除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落实除治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严格作业时间和保护措施,坚决制止盲目蛮干,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组织专业除治监理人员实时监管,全程监管除治质量和进度,检查油锯人员操作油锯的规范化,施药人员投放磷化铝或甲维盐等药品是否合规,焚烧疫木是否安全等。(提供供应商本单位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成交供应商建立的专业除治队,要制定详细的专业除治队管理制度,专业队负责疫木的采伐、剔枝、转运、疫木的处置、伐桩处理和伐区清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及工具(包含树枝粉碎机2台及以上,进料口(20公分以上)(提供照片、购买票据等证明材料)。

2、药品管理安全

高毒药物磷化铝等药品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提前向当地林农做好宣传。明确专人管理药物,建立储存、领取、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要求施药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等施药,严禁不洗手接触食物,严防人畜中毒事件发生。

3、加强森林防火

除治过程加强森林防火管理,确保不发生森林火警火灾。

三、考核办法

(一)成交供应商除治工作中途不履行承包合同,有擅自要求增加承包金、转他人承包、故意拖延工期等行为的,与采购人所签承包合同自动失效。采购人不支付成交供应商已发生的任何除治施工费用,成交供应商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成交供应商在除治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方案和文件要求除疫治木,被市级主管部门开具了督导整改告知书或被区里开具了整改告知书的,每开一次分别扣人民币0.2万元除治费。

(三)成交供应商在除治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方案和文件要求除治疫木,并造成恶劣影响,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停止除治工作,由采购人另外组织人员进行除治,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区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年度松材线虫病集中除治验收办法组织集中除治工作验收,得97分及以上全部支付除治费。低于97分的,每扣1分山场除治费扣减1%。得分低于95分的将做为不合格,采购人不再支付成交供应商已发生的任何除治施工费用,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整改,直到合格。

(五)除治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和农户家中疫木清理除治工作,如处置不了,应及时反馈给采购人。如未反馈被采购人或林业局发现农户家中有疫木的,发现一户扣100元。

(六)成交供应商除治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另处罚款2000元;赔偿费用在成交供应商除治费中扣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追究成交供应商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且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不按除治技术要求除治,并且不服从现场监管人员合理的技术指导的,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次,累计三次违反此款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若成交供应商在除治过程中如还存在以下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成交供应商在2-5天内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予以罚款处理,并要求自费限期改正,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1.作业区内发现遗留有本年度疫木的以及林内遗留一公分以上枝丫梢头的,按每根罚款100元计付违约金;
2.伐桩漏施的按每个罚款500元计付违约金;伐桩处理不合格的按每个罚款200元计付违约金;
3.成交供应商除治非松树的每株罚款1000元;
4.由于成交供应商管理不严造成疫木流失的,按每根罚款2000元计付违约金;
5.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藏匿、转移疫木,或违法倒卖疫木的,按每根罚款5000元计付违约金;

(九)除治过程中如引发森林山火,照价赔偿全部损失,支付一切扑火费用,并接受法律处罚。引发1次森林火灾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不按除治技术要求除治,并且不服从现场监管人员合理的技术指导的,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次,累计三次违反此款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四篇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一、服务期限和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期限

从签订合同时间起至2024年10月31止。其中:从签订合同时间起至2024年1月20日,完成第一轮除治,严格按照疫木除治技术规程进行除治。除治对象伐除率100%,集材率100%,处理合格率100%。第二轮除治在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29日前对越冬的病、枯死松树开展除治。2024年3月底前,完成第三轮除治,对全区疫木开展集中清理,务必将所有疫木完全清理并处理干净,不给松材线虫疫情留下反弹机会。集中除治结束后至合同结束日为常规管护防治,每月至少巡查2次以上。

(二)实施地点

除治地点在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区域内(本辖区内所有松林,具体范围以甲方人员提供为准)。

(三)验收方式

按要求实行场级、区级、市级绩效检查验收。

二、付款方式

除治公司完成全部工程的80%并提供相关资料后,支付合同承包价的50%;除治公司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2024年市级、区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承包价剩余的50%。

三、报价要求

以总价招标,包括除治人工工资、机具、燃油、药剂费用、运输、房屋租赁、保险、税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水、电及场地由岚峰林场协助解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负。承包期内的工伤事故、森林火灾、损害他人利益等由成交供应商自负。供应商应以合理报价为目标,成交价计价包括税金、综合费率及劳动保险金等。

四、履约保证金

1.担保形式:银行转账。

2.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

3.履约方式: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其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六、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合同。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四)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挂靠。


第五篇合同草案条款

1、定义

1.1甲方(需方)即采购人,是指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2乙方(供方)即成交供应商,是指成交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1.3合同是指由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协议。

1.4合同价格指以成交价格为依据,在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财政部门)应支付给供方的金额。

1.5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验收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

2、货物内容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位)等内容。

3、合同价格

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

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

3.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

4、转包或分包

4.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4.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5.1乙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5.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5.2.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2.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5.2.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5.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同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对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的约定。

5.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6、付款

6.1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6.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现金支票。

6.3付款方法:同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

7、检查验收

7.1供方应随货物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如是国外进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入关证明。

7.2货物验收

供方所交货物的各种质量指标不得低于供方提供样品的质量指标(无样品时按供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技术文件”执行),售后服务质量要求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内容执行。供方交货时,需方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部分货物送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如检测不合格,供方负责赔偿需方一切损失。

7.3货物验收报告应由需方、供方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以此作为支付凭据。

8、索赔

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交货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8.1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8.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9、知识产权

9.1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9.2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10、合同争议的解决

10.1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10.2在60天内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请采购人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11、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或由供需双方约定。

12、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12.2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12.3合同所包括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法律效力。

12.4合同需提供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

12.5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附件:1、合同格式


甲方: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此项工作保质、安全、如期完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施工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松林,具体范围以甲方人员提供为准。

二、服务期限

从签订合同时间起至2024年10月31止。其中:从签订合同时间起至2024年1月20日,完成第一轮除治,严格按照疫木除治技术规程进行除治。除治对象伐除率100%,集材率100%,处理合格率100%。第二轮除治在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29日前对越冬的病、枯死松树开展除治。2024年3月底前,完成第三轮除治,对全区疫木开展集中清理,务必将所有疫木完全清理并处理干净,不给松材线虫疫情留下反弹机会。集中除治结束后至合同结束日为常规管护防治,每月至少巡查2次以上。

三、除治方式

本年度辖区内所有松林均按择伐方式进行除治。

四、技术要求

松材线虫病山场集中除治,劳动强度大,除治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清理安全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渝重林防指办〔2020〕23号)相关规定,加强疫木采伐安全管理,做好疫木粉碎安全工作,遵守疫木安全焚烧相关规定,强化磷化铝安全使用管理,加大除治全过程安全宣传力度。在处除治作开展中需做好以下要求:

(一)除治范围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岚峰辖区内筲箕湾管护站、治安管护站、玉久管护站共3个管护站管护区5800亩松林内。

(二)疫木采伐方式

乙方作业要求:除治范围内所有地块采取择伐措施进行除治清理。择伐标准为:整株枯死的松树、枝条一半以上枯萎(发黄、发红)的松树、枝干有明显的天牛钻孔流油情况的松树、因风折滑坡被压等各种原因枯死但未腐朽未上水的松树、因工程建设和取样遗留未清理的松树、疑似疫木。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cm,剥去伐桩树皮,在伐桩上放置1-2粒磷化铝,再用厚度0.1mm以上的塑料薄膜覆盖,绑紧后用土将塑料薄膜覆盖并压实;对无法进行正常除害处理的伐桩,采取挖出后粉碎(削片)方式处理。

(三)疫木处理方法

针对松材线虫病害的特殊性,对待疫木主要采用粉碎削片或旋切处理:

①粉碎(削片)处理。方式一:在林区地势和道路交通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粉碎(削片)机对疫木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疫木粉碎(削片)处理应当全过程监管。方式二:运送至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指定的2023-2024年度荣昌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②旋切处理。对采伐的疫木进行旋切处理,旋切厚度应小于 0.3 厘米。木芯和边角料等剩余物必须及时粉碎或烧毁、碳化处理,确保搬运过程疫木不流失、不遗落,并进行全过程监管。采用旋切处理,要运送至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指定的2023-2024年度荣昌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其他要求:除治单位在除治前要负责做出粉碎(削片)、旋切等处理疫木方案经岚峰林场同意后上报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除治单位如选择运送至指定企业处理,要求运送车辆安装监控设备,除治单位要做好运输过程中的疫木监管,并提交所有运送疫木过程中的视频监控,甲方将派出专人对疫木运输、保存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下山疫木不流失。

(四)除治标识

除治区域必须设置除治标识,内容包括除治地点、除治面积和株数、除治方式、作业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五)除治数据采集上报

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监测APP采集并上报疫木除治数据。

(六)乙方除满足上述需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人身安全及建立专业除治队伍

①成交供应商必须有专业除治队,除治人员10人以上,人员年龄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经过专门除治培训,具有除治经验,并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成交供应商必须为每名除治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落实除治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严格作业时间和保护措施,坚决制止盲目蛮干,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组织专业除治监理人员实时监管,全程监管除治质量和进度,检查油锯人员操作油锯的规范化,施药人员投放磷化铝或甲维盐等药品是否合规,焚烧疫木是否安全等。(提供供应商本单位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成交供应商建立的专业除治队,要制定详细的专业除治队管理制度,专业队负责疫木的采伐、剔枝、转运、疫木的处置、伐桩处理和伐区清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及工具(包含树枝粉碎机2台及以上,进料口(20公分以上)(提供照片、购买票据等证明材料)。

2、药品管理安全

高毒药物磷化铝等药品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提前向当地林农做好宣传。明确专人管理药物,建立储存、领取、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要求施药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等施药,严禁不洗手接触食物,严防人畜中毒事件发生。

3、加强森林防火

除治过程加强森林防火管理,确保不发生森林火警火灾。

五、合同承包价

合同承包价为     万元;该费用包括包括除治人工工资、机具、燃油、药剂费用、运输、房屋租赁、保险、税费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水、电及场地由甲方协助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负。承包期内的工伤事故、森林火灾、损害他人利益等由成交乙方自负。

六、验收方式

按要求实行场级、区级、市级绩效检查验收。

七、付款方式及结算原则

(一)除治公司完成全部工程的80%并提供相关资料后,支付合同承包价的50%;除治公司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2024年市级、区级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承包价剩余的50%。

(二)为保障松材线虫除治质量,乙方于         日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

(三)乙方需完成甲方及本合同要求的全部工作,经验收合格后结算治理费余款,如无任何罚款和扣款,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乙方造成的所有扣除款项均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即在结算尾款中扣除。

八、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负责质量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表,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

(二)乙方实施集中除治进行的采伐必须由甲方现场监管人员指定采伐,除治前甲方人员应对要除治的树木进行标记,乙方按标记进行除治,如乙方发现需除治的树木未作标记,需通知甲方到现场确认后采伐。

(三)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做好与当地村社干部群众的政治思想协调工作,并负责办理采伐许可等有关手续。

(四)甲方协助乙方人员做好疫木除治和清理的宣传工作,乙方应做好疫情小班周边两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农户家中的疫木清理工作。

(五)乙方应对除治范围内的松林开展回头看,对新出现的疫木等除治对象进行再次除治,但甲方不再支付费用。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将林区内清除的疫木(包括病死松树、衰弱木、受压木、风折木、旱死木、雪压木、病死木的松枝、树干及伐桩和枝桠等)清运至指定粉碎场地进行粉碎处理。严禁将采伐的木材运下山、外运、利用以及提供给农户及其他人员,如因此造成的一切违法责任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必须有专业除治队,除治队员10名以上,队员年龄宜在20-55周岁,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经过专门除治培训,具有除治经验。

(七)在采伐林木过程中,乙方不能采伐未经现场监管人员指定的活立木,否则视为盗伐林木行为处理。

(八)为保证项目正常有序工作,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农民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项目应建立农民工登记制度,乙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部分并发放给农民工。如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采购人造成严重损失,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乙方应提供税务发票,所缴税款由乙方负责。

(十)不能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乙方如在除治过程中选择将疫木运输至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指定的企业进行粉碎旋切,要做好疫木运输过程中的监管,乙方疫木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及时将监控视频提交给甲方进行存档备查。

(十二)如明年需继续除治,乙方本次除治达到合格,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除治工作中途不履行承包合同,有擅自要求增加承包金、转他人承包、故意拖延工期等行为的,与甲方所签承包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支付乙方已发生的任何除治施工费用,乙方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在除治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方案和文件要求除疫治木,被市级主管部门开具了督导整改告知书或被区里开具了整改告知书的,每开一次分别扣人民币0.2万元除治费。

(三)乙方在除治过程中未按相关技术方案和文件要求除治疫木,并造成恶劣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除治工作,由甲方另外组织人员进行除治,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区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年度松材线虫病集中除治验收办法组织集中除治工作验收,得97分及以上全部支付除治费。低于97分的,每扣1分山场除治费扣减1%。得分低于95分的将做为不合格,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已发生的任何除治施工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到合格。

(五)除治公司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和农户家中疫木清理除治工作,如处置不了,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如未反馈被甲方或林业局发现农户家中有疫木的,发现一户扣100元。

(六)乙方除治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另处罚款2000元;赔偿费用在乙方除治费中扣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不按除治技术要求除治,并且不服从现场监管人员合理的技术指导的,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次,累计三次违反此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若乙方在除治过程中如还存在以下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在2-5天内完成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罚款处理,并要求自费限期改正,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1.作业区内发现遗留有本年度疫木的以及林内遗留一公分以上枝丫梢头的,按每根罚款100元计付违约金;
2.伐桩漏施的按每个罚款500元计付违约金;伐桩处理不合格的按每个罚款200元计付违约金;
3.乙方除治非松树的每株罚款1000元;
4.由于乙方管理不严造成疫木流失的,按每根罚款2000元计付违约金;
5.乙方施工人员藏匿、转移疫木,或违法倒卖疫木的,按每根罚款5000元计付违约金;

(九)除治过程中如引发森林山火,照价赔偿全部损失,支付一切扑火费用,并接受法律处罚。引发1次森林火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不按除治技术要求除治,并且不服从现场监管人员合理的技术指导的,扣除履约保证金2000元/次,累计三次违反此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安全责任

(一)乙方负责除治作业全过程中的森林防火、施工作业安全、药物管理安全等工作,若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情节严重将追究乙方责任。

(二)乙方必须为每名除治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甲方备案,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道路、设施损坏以及施工人员、过往群众身体伤亡等安全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概由乙方负责医疗和赔偿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区森防站两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六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报价函(格式)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项目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一)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一、经济部分

(一)报价函

报价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竞争谈判。

1、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交货及技术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如果有)。

3、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二、技术部分

(一)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                       

谈判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谈判项目技术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项目商务响应偏离表                           

谈判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四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谈判、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谈判文件的,可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一)供应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谈判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期: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附件      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

谈判项目名称

项目号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传真

E-mail

单位地址


采购文件售价:500元/包                    发售人: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说明:

采购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填写《重庆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附件),将转账凭据及发售登记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3166621361@qq.com,邮件主题为: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报名资料。发送邮箱后请与代理机构确认是否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邮件的视为未报名,响应文件概不接受,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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