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林业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3118/2021-00042
  • [ 发文字号 ]
  • 荣林函〔2021〕10号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9-1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林业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关于 加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管理工作的函
日期:2021-09-14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关于

加强“十”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管理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按照新《森林法》有关规定,全面贯彻落实重庆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渝府〔2020〕56号)要求,经局党组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十”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坚持限额采伐制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采伐限额,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新《森林法》,确保我区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升,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强化林木采伐管理“十四五”期间,市政府对各区县的年采伐限额做了较大调整,我区“十四五”年采伐限额总量较“十三五”减少1/5,商品林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限额明显增加,其他采伐限额明显减少,结合“十”期间全区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镇街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充分利用好采伐限额,减少指标浪费,决定继续“十”期间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中镇街办理特别少的主伐部分和抚育采伐部分限额全部作为区级预留灵活掌握。

方便镇街办理采伐许可,参考全区“十”期间镇街采伐办证情况,决定将商品林中低效林改造采伐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拿出一部分指标分解下放给各镇街自行办理,剩余部分作为区级预留(具体情况见分配表)。各镇街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采伐限额,若出现符合采伐条件采伐限额不足的情况,区林业局行文申请增加年度采伐限额

按照国家林草局要求,2021年起,启用新版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和采伐许可证。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按照经批准的年度防治实施方案实行即报即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凭使用林地审核(批)同意书直接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申请者可以是已办理使用林地单位(业主)或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野生植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林木采伐和伐区调查设计应按照《重庆市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要求执行。

)加强限额执行情况监督工作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监管力度,加强对凭证采伐林木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执法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凭证采伐和及时更新造林,对林木采伐和更新行为实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国有林,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确保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成果不断巩固。

、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林木采伐安全监管职责,做好林木采伐以及林内非道路转运林木的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告知采伐者应自行防范和管控采伐安全风险,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自我负责保障采伐安全;要经常性地开展林木采伐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尝试探索采伐者签订采伐安全承诺书等监管模式。

附件:荣昌区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配


                      

                             重庆市荣昌区林业局

                                2021年1月28日

十四五采伐分配(21.2.2).doc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