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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科技创新引领
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荣科发〔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区委第9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策咨询:区科技局创新发展科,张帝,电话:85265608;荣昌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发展科李若嘉,电话:81060856。)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首次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再次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补贴。新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补贴。
市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补贴。新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补贴。
二、大力激发创新主体研发投入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照研发投入实际额度最高3%给予补贴;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额度最高5%给予补贴;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额度最高10%给予补贴;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实际额度最高15%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补贴。经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按照研发投入实际额度最高20%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当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三、提高科技研发平台创新能力
认定及配套补贴。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认定补贴;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专项激励的,给予1:1的专项激励配套,最高补贴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高端研发机构,区级根据市级绩效评估情况,给予1:1的专项激励配套,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
研发设备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当年购进用于研发平台建设的试验仪器设备,按实际支付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户当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级平台的最高补贴300万元。
研发用房补贴。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租房用于研发平台建设,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租金补贴,单户当年最高补贴20万元,其中拥有国家级、市级平台的最高补贴50万元。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引进转化补贴。鼓励企业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当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单个机构最高50万元补贴。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新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科研、检测等业务用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最高20元/平方米·月,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10万元。
五、鼓励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科技型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对牵头实施市级科技项目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科技项目补贴金额的最高30%给予配套,其中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六、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
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担保费给予最高50%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七、大力培育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科技孵化载体认定补贴。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孵化载体的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20万元。
科技孵化载体运营补贴。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将在孵企业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家、0.2万元/家的补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运营机构,按照最高1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房补贴,单户每年补贴最高20万元。
八、政策兑付
由区科技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其中:1-4条款由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兑付;5-7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兑付。
本通知所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起算。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区科技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区以国家高新区为引领促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荣科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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