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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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荣科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城乡科技资源,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培训和产业开发的平台,助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重庆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荣昌实际修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2月28日

       

荣昌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城乡科技资源,加强政产学研合作,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农业科技研究、示范、推广、培训和产业开发的平台,助推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重庆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区内农、林、牧、渔业基地和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兴办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以下简称专家大院)。原则上一个产业支持建设一个专家大院。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全区专家大院建设的整体规划和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专家大院的建设与发展,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每年根据科技计划安排,结合全区专家大院建设情况开展专家大院认定工作。

第五条  专家大院原则上由镇街和依托单位联合申报,建在荣昌高新区内的专家大院可由企业独立申报。专家大院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规模较大,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二)有建设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依托单位包括产业基地的农业企业、农技协会、农村合作社等。

(三)聘请的首席专家(原则上是科技特派员)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有来自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涉农单位的多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

(四)具有必要的硬件设施,院内配有专家工作室、休息室、实验室、培训室、图书室,必须配备计算机,开通网络。院外建有示范推广基地。

(五)与有关高校、院所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六)建设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较完善可行。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提交专家大院建设申请、建设方案等情况报告及相关印证资料。

(二)受理和认定。区科技局对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申报正式受理,经现场核查、综合评定后,确定专家大院认定名单,行文予以公布并授予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牌匾。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七条  专家大院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各类专家大院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发展实际,依照“五个一”原则(有一个支撑产业,有一个专家固定场所,有一位首席专家,建一个专家团队,建一个科技示范基地)。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一)外部环境与支撑条件。专家所在单位或依托单位的支持与保障措施。

(二)科技服务能力。1.基础设施建设;2.专家队伍及能力情况;3.科技信息服务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

(三)服务效果及业务绩效。1.辐射与带动作用;2.促进农民增收情况;3.专家大院自身发展壮大情况。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资料报送。市级、区级专家大院于每年11月底向区科技局提交年度总结及相关印证资料。

(二)考核评审。区科技局对市级、区级专家大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经费支持与管理:

(一)对新认定的区级专家大院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10万元。

(二)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专家大院,给予2万元运行经费补贴;评定为合格的给予1万元运行经费补贴;评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经费支持。对评定为优秀的专家大院,区科技局在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支持。

(三)专家大院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原则,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转化、产品研发、产业推动、农民培训及专家大院建设经费开支。经费开支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升级与撤销

第十一条  区级专家大院认定一年后,运转情况较好的,优先推荐升级为重庆市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的区级专家大院资格: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依托单位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倡导以依托单位为主体的带动型运行模式。即:“专家+农户”、“专家+龙头企业+农户”、“专家+市场+农户”、“专家+农业中介组织+农户”、“专家+企业+基地+农户”、“专家+龙头企业+市场+农户”等。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专家实行双向选择,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按照市场机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实现互利互惠。鼓励专家通过成果和技术入股、资金入股、利润提成等方式,与专家大院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第十五条  选定首席专家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依托单位代表担任专家大院院长,加强专家大院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服务承诺、工作日志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荣昌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荣科发〔201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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