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荣昌区创业种子基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20〕70号)文件精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企业创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8号)精神,根据《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70号)文件内容,为规范重庆市荣昌区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和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的规模为1000万元,其中:引导基金出资400万元,占比40%;区政府出资600万元,占比60%。荣昌区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专项预算经费。
第三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以公益参股的方式支持在荣昌区内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型企业,以及落户荣昌区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第五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富民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投资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及时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区科技局报送种子基金运行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年度投资方案、项目投资、项目退出、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投决会由区科技局牵头设立,人数为五人至十人。投决成员由区科技局和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外,可以包括财政、金融、法律、企业管理、创业投资等领域专家。种子基金的投决会成员名单应书面抄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投决会决策事项实行会议票决制,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意见须超过投决会半数成员同意方能生效。投决会的决议应书面抄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4%,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方式支持荣昌区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坚持只参股不控股、不追加投资、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支持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
(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成立时间未超过5个(含)纳税年度;
(三)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及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竞争力的未决诉讼。
第十条 种子基金采取分类分级的办法投资项目。
(一)种子基金对项目的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 第一类为首选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型企业:
(1)属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的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2. 第二类为择优投资项目。支持对象为依托下列级次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1)第一级为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2)第二级为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3)第三级为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组织路演活动涌现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
(4)第四级为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其他以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评选的优质项目。
(二)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按下列要求执行:
1. 符合条件的前款第一类首选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 符合条件的前款第二类(1)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2)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3)(4)择优投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40万元。
(三)种子基金对项目的投资原则如下:
1. 先支持首选投资项目,再支持择优投资项目。
2. 首选投资项目按照提交申请的时间先后依序支持。
3. 择优投资项目按照级次依序支持,同一级次的项目按照设奖等级或得分高低依序支持;同一级次项目的奖级和得分相同时,优先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四章 公益参股流程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公益参股应按照“种子基金投资额度/(企业公允价值+种子基金投资额度 )×100%”计算后确定持股比例。如计算结果显示种子基金为最大股东时,则调减投资额度至种子基金为第二大股东为止。种子基金参股期内原则上由运营管理机构代持参股企业股份。
前款所称的企业公允价值,特指被投企业原股东实际出资总额或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所列净资产总额中的较大数值。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公益参股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每年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发布通知2次,明确各种子基金受理投资申请的范围和时限。每次受理申请时间应不低于 2个月。
(二)提交申请。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向运营管理机构在线提出申请,并将相关证明资料和商业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表等纸质材料送达运营管理机构。
(三)投资决策。运营管理机构将受理的申请项目提交投决会审议。投决会按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决策。
(四)投资项目。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与投决会同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并将种子基金投资额划转至被投企业。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形成的股权和财产份额可采取企业回购、股权转让、IPO上市交易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五年内可由被投企业股东按种子基金投资额原值回购股份。
被投企业股东三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的投资分红全额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
被投企业股东五年内原值回购的,种子基金第四年、第五年投资分红的50%无偿让渡给其他股东。
种子基金投资分红无偿让渡对象不包括种子基金参股后新增的股东。
第十五条 被投企业五年内未回购种子基金股权,视其是否 实现提档提质发展,实行分类处理。本款所称的提档提质发展, 指被投企业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完成股份制改造。
(一)被投企业未实现提档提质发展的,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按照第十三条的方式退出股份。
(二)被投企业实现提档提质发展的,运营管理机构可按照下列标准以种子基金原值让渡部分股份给其他股东后, 未让渡股份实行同股同权,享受投资分红和承担生产经营损失。
1. 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20%。
2.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 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40%。
3.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种子基金原值让渡所持股份的60%。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回收的本金自动存入种子基金专户。种子基金投资收益弥补以往年度种子基金本金损失后的收益部分,由荣昌区政府提取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6:4的比例用于奖励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充实引导基金;剩余60%存入种子基金专户。
第五章 损失核销及清算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公示、核销后,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应予核销的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一)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损失;
(二)因被投企业破产、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因清算出现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企业无法持续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损失。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拟订种子基金清算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一)种子基金到位资金超过1年未使用;
(二)经投决会审定的核销损失超过种子基金在投原值和剩余资金总和的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拟定种子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包括种子基金损失情况、引导基金损失核销额度等)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和比例退回。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种子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未按种子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运营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评审决策、投后管理、股权转让、风险管控、损失核销等方面的流程和制度,确保种子基金合规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对支持项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给予科技信用记录、列入科技系统黑名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区科技局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荣昌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荣科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