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
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宝城路一段196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6786760;
传真地址:023—46786760。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1.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全区教育工作。
2.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负责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本区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负责全区教育体制改革;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管理、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在荣高等院校做好发展服务工作。
3.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和教育科研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健康、环境、人口、科技、劳动、安全和国防等教育工作。
4.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的政策措施。
5.管理、指导和协调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指导职业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6.统筹管理、协调全区民办教育。拟定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或报批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监管的责任。
7.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党的工作。研究决定教育系统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管理、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负责本机关、本系统党纪检查、行政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8.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开展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各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履职情况,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9.在区财政总预算内,安排教育专项经费,指导、协调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工作;督促检查教育系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10.主管全区教师工作。在区人事编制规定范围内,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教师招聘、职称评定、工资福利、考核奖惩;负责教育系统干部(区管干部除外)的考核、选拔、任免、交流以及教职工的调配;参与学校区管领导干部的考核、推荐工作;管理、指导学校干部、教师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全区教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区中小学的学籍和学历管理;负责大学中专招生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教育考试录取的组织管理工作。
12.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13.指导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校园规划、基础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发展、学校后勤改革和安全稳定工作。
14.管理、指导全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渠道。
1.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rongchang.gov.cn/bm/qjw/);
2.现场公开,张贴于区教委公告栏、学校公告栏或其他需要公开的区域。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前,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宝城路一段196号);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宝城路一段196号;收件人:荣昌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02460。
3.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46786760。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荣昌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表应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其他特征。
(三)申请办理。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