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教委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教育领域 > 义务教育信息公开 > 招生管理 > 招生政策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370B/2023-0011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教委
  • [ 有性 ]
关于印发《荣昌区2023年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5-19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荣昌区2023年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精神,我区2023年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继续按照“依法、就近、免试、对口入学、规范公平”的原则,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城区直属小学。

1. 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满6周岁且户籍属于昌元、昌州城区户口(城区直属小学招生范围内)的儿童;

2.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二)城区公办初中。

1. 荣昌中学初中部和西大附中荣昌实验学校。

(1)有昌元、昌州街道城区直属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有昌元昌州街道辖区内非直属小学(具体名单如下)学籍且2022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昌元昌州街道的小学毕业生。

昌元昌州街道辖区内非直属小学包括:许溪中心小学、新峰中心小学(含谢家坝村小)、联升中心小学(含高升桥村小)、石河中心小学(含八角井村小)、昌龙学校和大成小学。

  1. 荣昌初级中学和宝城初级中学。

(1)有城区直属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2)昌元昌州户籍的适龄儿童;(3)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条件。

务工或经商需符合以下条件:市外户籍的持有《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父母在昌元昌州城区的房产证明或租房证明;父母在昌元昌州城区务工或经商满一年(务工的要有劳动合同、经商的要有营业执照);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重庆英才、政府招商引资和高层次人才等子女,需提供户口簿、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一)城区直属小学。2023年计划招生72个班,3240人。

1. 玉屏实验小学招收5个班,225人;

2. 后西小学招收5个班,225人;

3. 棠城小学招收6个班,270人;

4. 拓新玉屏小学招收4个班,180人;

5. 桂花园小学招收8个班,360人;

6. 棠香小学招收14个班,630人;棠香小学高店校区1个班,45人;

7. 尔雅小学招收8个班,360人;

8. 学院路小学招收5个班,225人;学院路小学碧云校区招收1个班,45人;

9. 联升小学招收5个班,225人;

10. 高新区实验小学招收8个班,360人;

11. 城西小学招收2个班,90人。

(二)城区公办初中。2023年计划招收68个班,3400人。

1. 荣昌中学初中部招收12个班,600人;

2. 西大附中荣昌实验校招收12个班,600人;

3. 荣昌初级中学招收22个班,1100人;

4. 宝城初级中学招收22个班,1100人。

三、招生办法

(一)城区直属小学招生。

1. 凡2023年5月31日前户籍在城区的适龄儿童实行单校划片,入读对口小学(恒荣半岛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划片在拓新玉屏小学就读,也可申请就读后西小学,由区教委根据后西小学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未能统筹安排的则在划片学校就读);2023年5月31日之后户籍迁入城区的适龄儿童,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在城区有学位的公办学校。

2. 符合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条件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桂花园小学、学院路小学(学院路小学碧云校区)、高新区实验小学、尔雅小学、城西小学、联升中心小学。

(二)城区公办初中招生。

城区公办初中采取“多校划片+电脑派位+区域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学生意愿填报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进行。

多校划片对象为城区直属小学有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电脑派位对象为有城区直属小学学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及有昌元昌州街道辖区内非直属小学学籍且2022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昌元昌州街道的小学毕业生;

区域统筹对象为昌元昌州户籍适龄儿童,属于昌元街道户籍的划片就读宝城初级中学,属于昌州街道户籍的划片就读荣昌初级中学。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荣昌初级中学、宝城初级中学、峰高初级中学、永荣中学或双河初级中学。

四、招生流程

(一)发布招生入学信息。520日前,发布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

(二)报名登记及录取程序。

为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全市要求,今年新生入学将统一在“渝快办”端口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流程将在“荣昌教育”微信公众号右下角“政民互动”—“入学报名”上发布。

在昌元昌州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由各毕业学校收集学生信息,无需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在昌元昌州辖区外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申请就读城区公办初中的,关注“荣昌教育”微信公众号,进入右下角“政民互动”,点击“入学报名”,按照提示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成立荣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教委主任任副组长,区教委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荣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委,由区教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基教科具体负责招生工作。荣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城区内适龄儿童人数和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城区各学校招生班额及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班额和增加招生人数。如确因生源情况需适当调整招生计划,须经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招生流程指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向家长讲解《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精神和城区学校就读原则,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新生招生报名登记时间、地点和应提供的印证材料,在校内外张贴招生公告。要严格招生程序、认真审核,对确实不符合就读条件的要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劝导学生及其家长选择在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绝不能因工作方式不当导致适龄儿童失学或辍学。

(三)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随父母户籍一起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上,且在招生范围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重庆英才、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荣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区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 招生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可视城区学校学位情况就近就便安排。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

(四)规范招生行为和招生纪律。各学校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规范招生行为,顾全大局,确保稳定。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要确保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招收非本辖区户籍学生并造成大班额,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的功能,学生学籍一经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调取其学籍。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和违规接收转学学生。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依据《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通知》(荣教政发〔2016〕32号)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附件:荣昌区城区小学2023年招生区域及路线图

荣教政发〔2023〕38号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荣昌区2023年城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