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教政发〔2023〕49号
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益民技工学校,各学区、督导责任区: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精神,结合我区学生资助工作实际,特制定了《荣昌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5日
荣昌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财政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校)。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应市级部门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区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区教委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分配建议方案。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管辖学校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在荣昌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市级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和每生每年3000两档,其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在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对在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若有上级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费。对在荣昌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在荣昌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国家助学金分为第一档每生每年1500元、第二档每生每年2500元和第三档每生每年3000元。其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第三档;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享受资助标准为第二档;其余受助学生档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一档和二档标准内确定。
(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对在荣昌区普通高中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收教科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元。若有上级有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担,区财政按照上级规定分担经费。具体如下:
(一)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分担资金总量的4%,免住宿费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分担资金总量的20%。免教科书费由上级资金全额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二)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区财政分担资金总量的10%。免教科书费由上级资金全额承担。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核验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校要履行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兑付到位。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控制机制,加强监管监控。学生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管理和结余资金管理,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杜绝资助资金迟发、漏发、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区财政根据区教委核定的资助人数和资金总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每年由区教委对各学校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学校应于每学期结束前20日将本学期政策执行情况、资金支出报上级区教委。区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学校上报数据、财政一体化平台数据以及国家市级资助系统数据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核查。凡是因工作疏漏导致资助资金错发、漏发、少发的应立即整改,问题突出的纳入学校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维护和应用,为上级下达资助资金预算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对于虚报、漏报、迟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资助资金下达不准确的,由各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的资助项目,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不断提升等。
第十四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导责任区应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要配合审计机构,做好学生资助资金审计,并将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要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兑付到位。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要强化数据识别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新增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或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新推送的外地户籍特殊困难学生,应启用资助兜底机制。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十七条 各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九条 相关学校应按前款要求足额计提学生资助资金,专项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严禁不按规定比例提取,严禁只提不用、不足额使用。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方面,校内奖学金要体现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校内助学金要与家庭经济困难困境关联,具体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困难困境学生慰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等。减免类资助要从财务核算上反映在计提学生资助资金使用上。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荣昌区中等职业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荣昌区普通高中国家学生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荣昌区中等职业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3.荣昌区普通高中国家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4.学校资助资金发放统计表
附件1
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炼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具体条件
1.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要同时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国际性赛事中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同等水平全国性赛项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及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在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两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市级下达。接到市级下达名额后,如需进行指标分配的,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其他资助。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区教委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将评审结果统一报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2
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中等职业教育免教科书费等项目。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以下简称免学费),是指对具有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以下简称免住宿费),是指对具有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住宿的一、二年级和三年级上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
中等职业教育免教科书费(以下简称免教科书费),是指对具有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和三年级上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收教科书费。
第三条 申请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享受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涉农专业学生和在荣昌区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除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荣昌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实施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年春学期学校组织补充申请)。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印证材料。学生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认定。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重庆市荣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班级初审、认定工作组审核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政策要求确定学生享受的资助项目类型。
(三)结果公示。学校将认定审核结果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未通过审核的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
(四)报备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相关疑点问题核查清楚后反馈学校。核查问题影响认定结果的,学校应在校内补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政务公开。区教委组织兑现各项资助政策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栏目,向社会公开国家助学金项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补贴资金兑付到人到户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和资金总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中录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信息(含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通过“一卡通”系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本人因故无法办理银行卡需监护人代领国家助学金的应签订委托书,再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
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且不得发放现金。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应自学籍注销次月1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补助的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享受减免政策的人数及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考勤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不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政策。
第六条 免教科书费按政策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从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数据,核定本辖区管理的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免教科书费的对象,确保应助尽助。非本辖区管理的特殊困难群体由学校负责审查相关资料,或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学生户籍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第七条 免学费按资助管理系统数据核定享受人数。中等职业学校应按分类属性分别通过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学籍。通过资助系统报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汇总,经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由学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八条 新生招录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的,学校应将相资助政策告知书、申请认定材料等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学期清算制度,因困难类型认定有误、学生休学、退学等原因导致安排的资助资金有结余的,已发放给学生的资助资金学校应予以清退,多拨付给学校的补助资金在下学期进行清算抵扣。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享受免学费政策不得超过3年,享受国家助学金不超过2年,享受免住宿费和免教科书费不超过2.5年。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入学时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实现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应按各自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新生,学校可以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免学费资助,所需资金由学校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信息而导致的中职资助资金缺口,由责任单位自行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件3
荣昌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包括中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中免教科书费等项目。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荣昌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免学费(以下简称免学费),是指对荣昌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学费。
普通高中免教科书费(以下简称免教科书费),是指对荣昌区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收教科书费。
第三条 申请荣昌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享受荣昌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荣昌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实施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年春学期学校组织补充申请)。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印证材料。学生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认定。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重庆市荣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通过班级初审、认定工作组审核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政策要求确定学生享受的资助项目类型。
(三)结果公示。学校将认定审核结果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未通过审核的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
(四)报备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核查,相关疑点问题核查清楚后反馈学校。核查问题影响认定结果的,学校应在校内补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政务公开。区教委组织兑现各项资助政策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栏目,向社会公开国家助学金项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补贴资金兑付到人到户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兑付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和资金总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中录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信息(含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通过“一卡通”系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本人因故无法办理银行卡需监护人代领国家助学金的应签订委托书,再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
原则上按学期发放,且不得发放现金。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二)免学费、免教科书费补助的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核定的享受减免政策的人数及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免学费、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按学期拨付,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在校未满两个月的(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不享受免学费。
第六条 免学费、免教科书费按政策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从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数据,核定本辖区管理的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免学费、免教科书费的对象,确保应助尽助。非本辖区管理的特殊困难群体由学校负责审查相关资料,或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学生户籍地相关部门进行函询。
第七条 新生招录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的,学校应将相资助政策告知书、申请认定材料等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学期清算制度,因困难类型认定有误、学生休学、退学等原因导致资助资金有结余的,已发放给学生的资助资金学校应予以清退,多拨付给学校的补助资金在下学期进行清算抵扣。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入学时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实现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区教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荣教政发〔2023〕49号重庆市荣昌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荣昌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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